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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工具:票据

信用工具:票据

信用工具的共性与分类

信用工具是信用的载体,是载明信用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四个特点(四性):

  • 收益性:给持有者带来收益,含利息或股息收入与资本利得(买卖差价)。
  • 风险性:本金和利息遭到损失的可能性。按成因分为违约风险(债务人不按期还本付息)、市场风险(利率变动致有价证券价格下跌)、购买力风险(通胀使本息实际购买力下降)。
  • 流动性:短时期内转变为现金而本金不遭受损失的能力。变现时间越短、损失越小,流动性越强。
  • 偿还期:从发行日到到期日的期限。最长者是英国统一公债(永久性公债,只付息不还本);股票期限也很长(公司正常经营期间不能退股)。

分类:按信用形式分商业信用工具(商业本票、商业汇票)、银行信用工具(银行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信用卡)、国家信用工具(国库券、公债)、消费信用工具(信用卡);按期限长短以一年为界分短期与长期工具。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把握五点:

  1. 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按票据法要求签发使用才受法律保护。
  2. 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 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设定权利须做成票据,转让权利须交付票据,行使权利(到期收款)须提示票据。
  4. 无因证券:转让或行使权利时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付款人见到票据即应付款。
  5. 可转让的有价证券:记名票据须经背书转让,不记名票据直接交付即完成。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票据,故转让都必须经过背书。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常见行为:

  • 出票:签发票据并交付收款人,设定权利义务。
  • 背书:在票据背面签名盖章转让权利;多次转让时背书须连续,上一手的被背书人必须是下一手的背书人。
  • 承兑:承诺到期支付款项,常见于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为从债务人。
  • 保证: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常见于汇票与本票。
  • 付款:支付票据款项,消灭票据关系。

三大票据

汇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分类:按付款时间分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按承兑人分银行承兑汇票(信誉度高于商业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按是否附单据分跟单汇票(随附货运单据,用于国际贸易)与光票。我国汇票生效须记载 7 个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是自负证券——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不需要承兑,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兼付款人)与收款人。我国本票一律见票付款,没有远期本票。须记载 6 个事项(比汇票少付款人名称);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一定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按支取方式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须记载 6 个事项;提示付款有效期出票后 10 天。

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实有存款金额。我国禁止签发,违者按签发金额 5% 罚款,屡次签发则银行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个人支票在我国使用量很小,根因是个人信用制度未有效建立——推广需要失信惩戒、个人破产等信用制度支撑。

贴现

贴现是持票人将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换取现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余额支付给贴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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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利息 = 票面金额 × 贴现率 × 贴现时间
贴现金额 = 票面金额 − 贴现利息

实质是银行对持票人的一种特殊贷款:银行先付出现金,汇票到期再收回款项。例:面额 10 万元、距到期 3 个月、年贴现率 6%,贴现金额 = 100000 − 100000 × 6% × 3/12 = 98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