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与巴塞尔协议
资本金与巴塞尔协议
资本金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的定义
会计角度:资本 = 资产 − 负债,股份制公司称股东权益。朴素理解:资本 = 创立初期投入的注册资本 + 经营过程中留存下来的收益。
广义分类:自有资本(会计资本)为资产减负债的差额;债务资本为银行发行的长期债券,包括永续债、资本票据、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为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为银行从内部测算、为承担非预期损失并保证正常经营而应合理持有的资本。
狭义分类按股息分配与本金清偿的优先顺序:优先资本包括优先股、资本票据、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普通资本包括普通股、资本盈余、未分配利润、资本储备金。
优先资本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介于股权与债券之间的金融工具,约定固定股息收益率,无选举权与投票权,利润分配与破产清偿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通常无投资者主动赎回条款,经营亏损、无净利润时可以不发股息,无强制偿还义务。
资本票据(Capital Notes)与资本债券(Capital Bonds):均为银行债务工具。资本票据期限 5 年以内、面值较小;资本债券面值较大、期限较长。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约定条件下由债券转为股票,先债后股的设计对投资者有吸引力。
普通资本
普通股(Common Stock):代表持有者对银行永久所有权的股权证书,股息不固定,破产清偿排在存款人、债务人、优先股股东之后。
资本盈余(Capital Surplus):主要来自股票溢价发行,发行价高于票面价值的差额,如每股净资产 1 元、发行价 3.1 元时,差额 2.1 元计入资本盈余。
未分配利润(Retained Earnings):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约 10%)、一般风险准备并支付优先股与普通股现金股利后的剩余部分,逐年累积。
资本储备金(Capital Reserve Fund):为预防股份损失、优先股赎回、资本性债券赎回等股本相关事件损失而事先计提。
三层资本分类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总资本 = 一级资本 + 二级资本;一级资本 = 核心一级资本 + 其他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CET1):银行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具永久性,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资工具之后。构成: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AT1):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Tier 2):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符合条件的超额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资本金的功能与最佳需要量
资本金的功能
资本金是开业的先决条件;是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保障;维持公众信心、增加银行信誉;支持银行正常运营与合理增长;是监管的重要指标。
资本金并非越多越好
资本过多需不断增发股票,损害已有股东权益;ROA 固定时资本占比越高 ROE 越低;后续筹资的资金成本上升;杠杆比率下降。资本过少则过度依赖存款等资金来源,流动性资产收益率低,拉低边际收益率。
最佳资本需要量位于资金成本曲线最低点。不同银行曲线不同:小银行信誉低、负债市场窄,资本成本整体偏高,最佳资本需要量位于大银行的右上角。
影响资本需要量的因素
银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国家经济形势;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银行信誉;资产质量;负债结构;营业网点规模。
资本适宜度指标的演变
资本/存款比率:20 世纪初提出,要求不低于 10%,后被废弃——危机根源多在资产端贷款管理。
资本/总资产比率:规定 7%,缺陷是以总资产作分母无法区分资产风险。
资本/风险资产比率:15%–20%,开始区分现金、政府债券与贷款等不同风险程度。
分类计算法(纽约公式):20 世纪 50 年代初纽约联储设计,将资产按风险分为六类加权:无风险 0%、稍有风险 5%、普通风险 12%、风险较高 20%、有问题资产 50%、亏损资产 100%。
综合分析法:综合考察经营管理质量、流动性、所有权特点、存款结构等因素,联系美国 CAMEL 骆驼评级制度。
1988 年巴塞尔协议:资本最低限额的依据由资本与总资产规模之比变为资本与总资产风险度之比,资本成为吸收非预期损失的风险缓冲。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I
1988 年 7 月 15 日,西方 12 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核心思想:商业银行的资本应该与资产的风险相联系。
主要内容: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使用 0%、0-20%、20%、50%、100% 五个风险权数衡量表内资产及表外业务风险;最低资本充足率 8%,最低核心资本充足率 4%。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实收资本、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公开储备,须扣除商誉。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带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券,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100%。
资本充足率计算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四档:0%(可随时取消的期限不到一年的承诺);20%(短期与贸易有关的债权);50%(与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100%(直接信贷代用工具)。
例题:银行资本 100 万元,表内资产现金 75(权重 0%)、短期政府债券 300(0%)、国内银行定期存款 75(20%)、家庭住宅抵押贷款 75(50%)、企业贷款 975(100%);表外备用信用证 150(转换系数 1.0)、长期信贷承诺 300(系数 0.5)。风险加权资产 = 45 + 37.5 + 1125 = 1207.5 万元,资本充足率 = 100/1207.5 ≈ 8.28%,达到 Basel I 最低标准。
巴塞尔协议 II
Basel I 的不足:按 OECD 成员划分权重带国别歧视;所有企业风险权重一律 100%;仅适用国际性大银行;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不一致诱发监管资本套利。
Basel II 于 2004 年定稿、2006 年底实施。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扩展为信用、市场、操作三类风险;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 III
2008 年次贷危机暴露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性与流动性风险监管缺失,2010 年 G20 首尔峰会签署 Basel III。核心内容:
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 2% 提至 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 4% 提至 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 8%。新增 2.5% 资本留存缓冲(以普通股权益满足);逆周期缓冲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杠杆率最低 3% 的权益/资产比。
流动性监管:流动性覆盖率 =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 未来 30 日资金净流出量 ≥ 100%;净稳定资金比例 = 可用稳定资金 / 业务所需稳定资金 > 100%。
我国资本监管
我国资本监管四个阶段:1995 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前无统一资本监管标准;1995-2003 年《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2004-2012 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权重简化为 0/20%/50%/100%;2013-2023 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接 Basel III。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最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我国资本监管要求严于巴塞尔协议:国际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约 12%,我国银行普遍达 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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